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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石家庄,一老伯在银行存3000万定期,没想到到期后,存款却被其他人取走了。老伯气得捶胸顿足,大怒之下找银行赔偿,以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要求其承担本金和利息。银行果断拒绝,表示:是柜员骗你的!与我无关!(案例来源:哔哩哔哩)王老伯年轻时是钻石王老五,一生积攒了大笔钱财。他去银行存钱时,银行向王老伯推出了一款贴息业务。最少要存500万元,时间为1年,除了正常给利息外,还额外贴息4%,简直太划算了。不必说,王老伯心动了。他想着办理的是存款业务,钱放银行里安全可靠,又能吃利息还能领贴息,于是便将银行中的3000万元,全部办理了贴息业务。果然,办理好业务的当天,王老伯如愿拿到了120万元巨款。把钱领回家后,王老伯感叹钱真好挣啊,却没想到这竟是坑。万万没想到,1年时间过去了。王老伯去银行取款,却没想到钱款竟然不翼而飞。王老伯在银行气得捶胸顿足,表示自己从来没有取过钱,为何钱款会不见了?而银行人员却告知:您的3000万钱款,在您存入的第2个月,就被一个账号转走了。听到银行人员这样说,王老伯大吃一惊。他急忙向银行人员解释:我的存单根本没动过,密码从来没有告诉过别人,钱款是不可能不见的。你给我细查一查,到底是怎么回事儿?而银行人员却告知:根据系统显示,王老伯存入3000万元后,他自己又跑来银行,在银行办了一些手续,钱款这才被人陆陆续续转走的。王老伯恍然大悟,他想起在办理存款业务后,柜员让他过来再办一次手续。在银行柜员的指导下,王老伯稀里糊涂签了好多字据。
虽然王老伯年轻时事业有成,但是老了似乎有些糊涂。他连单据上面的字儿都没看清,加上出于对银行的信任,拿起笔来指哪签哪,签字时竟没一丝犹豫。签好字后,柜员又给他重新办了个业务,还偷偷领到了王老伯的u盾,套取了他的信息和密码,这才将王老伯账户中的钱款分多次转走的。然而,王老伯对这一切却不知情。直到1年后取定期存款,王老伯才发现账户余额为0。王老伯报警处理时,意外发现柜员已经被抓了。根据银行柜员所说,他获取王老伯的个人信息和密码后,转手给了朋友,是朋友把钱取走的。朋友为了稳住王老伯,还打过去了120万的存款贴息。而王老伯的这笔钱,从决定存钱开始,就已经注定要落入他人腰包了。更令人悲催的是,柜员说这笔钱已经挥霍一空,很难再要回来了。王老伯将矛头指向了银行,表示:银行作为存钱的地方,却保障不了钱款安全,信任感去哪儿了?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必须赔偿自己的本金和利息。而且,这3000万是王老伯攒了一辈子的钱,他不能眼睁睁的看着钱打水漂。既然柜员是银行工作人员,存款也是在柜台办理的,银行不能任意推卸责任。然而银行却说:柜员以诱骗的方式,让王老伯签字的,这是他的个人诈骗行为,与我们银行没有任何关系。可是,柜员根本拿不出钱来偿还,无奈之下,王老伯只好起诉了。
1、银行办理贴息业务,是否合理合法?《支付结算办法》第五条规定: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,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。银行办理的贴息业务,是指除去原有的银行利息外,另外根据存款的金额给到储户利息,正规手续办理的贴息业务是不违法的。2、银行柜员给王老伯造成的损失,银行需要先行承担赔偿责任。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: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。王老伯的钱款存入的是银行,同银行签署了存款协议,这份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。柜员在执行工作期间,偷偷盗走了里面的钱款,是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王老伯可先行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。
3、柜员偷偷将钱款转走,则构成诈骗罪。《民法典》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: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银行柜员诈骗3000万财物,其主观意识上是出于故意,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目的。虽然把钱款转移给了第3人,但是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,柜员构成了诈骗罪。数额特别巨大,予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。(文中皆为化名)对此您怎么看?留言参与讨论。关注@胡究法的如法炮制多学法律少吃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