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日报客户端 | 记者 安然
邱女士产假结束返岗后,因原岗位取消,公司对她调岗,处于哺乳期的邱女士认为调岗不合理,希望协商解除劳动合同,公司最终以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。邱女士为此起诉至法院,要求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。东城法院5月22日发布消息,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,需支付邱女士经济赔偿金。
现年40多岁的邱女士于2011年9月入职某物业管理公司,自入职起,就一直在离家较近的项目所在地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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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10月,待产的邱女士开始休产假。在此期间,邱女士所从事的工作项目合同到期,而邱女士所属的物业管理公司未能继续中标该项目。2021年3月初,邱女士休完产假返岗,物业管理公司告知邱女士,原工作岗位已经没了,要求邱女士到离家30公里的其他项目中相同的岗位工作。
由于新岗位距离较远,单程公共交通通勤时间在2小时左右,对于尚在哺乳期的邱女士而言,喂养照顾几个月大的孩子存在诸多不便。邱女士拒绝了公司的调岗安排,并与公司协商调岗事宜,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,由公司给予一定补偿,但双方始终未协商一致。
2021年3月18日,物业管理公司在未与邱女士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,向邱女士发送到岗通知,要求邱女士3月22日到新岗位报到。收到通知后,邱女士向公司发送短信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岗,未到新岗位报到。之后几天,公司又接连向邱女士发送到岗通知。2021年3月26日,该公司向邱女士发送通知,告知邱女士由于其已连续旷工4天,违反了公司的员工手册及考勤管理制度规定,构成重大过失,决定于2021年3月26日与邱女士解除劳动合同。
邱女士认为公司在未与其协商一致的情况下,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,属于违法解除。经劳动仲裁后,邱女士向东城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判令某物业管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。
庭审中,某物业管理公司认为,因客观原因导致邱女士岗位所在项目被第三方接管,只能将邱女士调整到其他项目相同岗位工作,并且提供了适当的交通补助,尽到了相应责任。公司多次通知邱女士后,邱女士既不到岗工作,也不履行请假等手续,长期处于旷工状态,违反了公司的管理规定公司依据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解除劳动合同,符合法律规定,不属于违法解除。
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,物业管理公司之前的项目合同到期,因未能续签合同而撤离该项目,原告邱女士之前的工作岗位不再存在,因此调整工作地点具有一定的客观性。但邱女士刚休完产假,尚处于哺乳期,调整后的工作地点距原告实际居住地近30公里,搭乘公共交通的单程时间约2个小时,往返通勤时间达4小时,被告对此理应给予充分考虑。
现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在未与原告邱女士协商一致的情况下,连续多次下达通知直接要求原告邱女士到指定地点上岗,不顾及原告邱女士的客观现实困难,确有不妥。且在原告邱女士曾提出协商离职给予适当补偿的情况下,仍坚持单方调岗,并以原告未到新岗位工作无故旷工为由,解除劳动合同,有违情理,不符合法律规定,依法应当认定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。
东城法院判决,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向原告邱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8244余元。该案判决后,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,二审法院经审理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